刑事追訴!未成年并不是保護傘!法律面前無特權!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法考學院 2024-04-08 1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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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報
4月8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就“邯鄲市肥鄉區一初中生被殺案”發布情況通報: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害。
3月11日,涉案的張某某、李某、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全部抓獲。
檢察機關高度重視,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活動。3月21日,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局對涉嫌故意殺人罪的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提請檢察機關核準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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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準追訴屬于哪部法律?
“核準追訴”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確立的一項制度。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條新增第3款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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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核準追訴?
核準追訴是指對已經經過法定追訴期限的案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核準追訴的案件有兩類:
一類是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另一類是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可通過核準追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條新增第3款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一規定將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從之前的14周歲,個別性地、有條件地下調到12周歲,提供了在司法體系內處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一種路徑。這一調整是在考慮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勢、新特點的前提下,兼顧被害人和社會感受的立法應對,同時也表明,追究刑事責任和施以刑罰是處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針對每個案件和每個行為人的不同情況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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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準追訴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這一規定,追究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低齡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實施的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行為;
(2)客觀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等后果;
(3)對行為和行為人進行主客觀相結合的審查后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標準;
(4)程序上需由案發地檢察機關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后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并最終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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