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法考新增重點!《民事訴訟法》新舊對比表一覽!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法考學院 2023-12-22 17: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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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新修對法考er來說是挑戰,也是機遇。新增/新修就意味著陌生,是之前沒有過的知識點,也沒有相關的真題數據,自然更難拿捏。
同時新增必考,法考命題喜歡考查一些法考新增/新修的考點,且有時候會考的很表面,記住它們,就手握了很多分。
今天小法就來帶大家看一下,《民事訴訟法》出現了哪些修改的細節。
寫在前面:篇幅有限,本文只摘取了改動較大的部分,【民事訴訟法新舊對比表】全文,可識別二維碼添加老師微信fdfk02領??!
01
新修部分
第 四 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由審判員 、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 ,必須是單數。 |
第 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 事 案 件 , 由審判員 、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 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 ,必須是單數。 |
第 四 十七 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
第 四 十七 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
第 一 百 一 十 五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 ,企圖通過訴訟 、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 以罰 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 一 百 一 十 五條 當事人之 間惡意串通 ,企圖通過訴訟 、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百七十二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涉外民事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關系以外的訴訟,如果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 |
第二百七十三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 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
第二百七十九條 下 列 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
第二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 列 方 式 : |
第二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
第二百八十七條 人 民法院作出的 發 生 法 律 效力的判 決 、裁 定 ,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 |
第二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裁 定 ,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 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 ,或者按照互 惠原則 ,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
第 二 百 八十 九條 人 民法 院對 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 作 出 的 發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決 、裁定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締 結 或 者參 加 的 國 際 條 約 ,或 者 按 照 互 惠 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 |
第 二 百 九十 九條 人 民法 院對 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 作 出 的 發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決 、裁定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締 結 或 者參 加 的 國 際 條 約 ,或 者 按 照 互 惠 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且不損害國家主權 、安全 、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 行 。 |
第二百九十條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 在 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依 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 |
第三百零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需要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當事人可以向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與裁決的糾紛有適當聯系的地點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 |
02
新增部分
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利害關系人 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 、 申請事由和具體請求,并附有被繼承人死亡的相關證據。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 民法 院受 理 申 請 后 ,應 當 審 查 核 實 ,并 按照 有 利 于 遺 產 管 理 的 原 則 ,判 決 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條 被指定的遺產管理人死亡、終止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無法繼續履 行 遺 產 管 理 職 責 情 形 的 ,人 民 法
院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本人的 申 請 另 行 指 定遺產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違反遺產管理職責,嚴重侵害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債權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撤銷其遺產管理人資格, 并依法指定新的遺產管理人。
第二百七十七條 涉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 可以 由人民法院管轄 。
第二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的 ,視為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二百八十條 當事人之間的同一糾紛,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 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或者一方當事人既向外國法院起訴 ,又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轄權的,可以受理。當事人訂立排他性管轄協議選擇外國法院管轄且不違反本法對專屬管轄的規定,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已 經 受理的 , 裁定駁回起 訴 。
第二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據前條規定受理案件后,當事人以外國法院已 經先于人民法院受理為由,書面申請人民法院中止訴訟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 )當事人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二 ) 由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明 顯 更為方便。
外國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審理 案 件 ,或 者 未 在 合 理 期 限 內 審 結的 ,依當事人的書面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恢復訴訟。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裁定 ,已經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認,當事人對已經獲得承認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裁 定 不 予 受理 ;已經受理的 ,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轄異議 ,且同 時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更為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 一)案件爭議的基本事實不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當事人參加訴訟均明顯不方便;
(二 )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協議;
(三)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四)案件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 、 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五 )外國法院審理案件更為方便。
裁定駁回起訴后,外國法院對糾紛拒絕行使管轄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審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審結,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 法 院應當受理 。
第二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證據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 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或者通過外交途徑調查收集 。
在所在國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調查收集:
( 一)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當事人、證人 ,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當事人、證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取證;
(二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取證 ;
(三 )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證。
第三百條 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 決 、裁定 ,人民法院經審 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
( 一)依據本法第三百零一條的規定 ,外國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
(二)被申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雖經合法傳喚但未獲得合理的陳述 、辯論機會 ,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未得到適當代理;
(三 )判決 、裁定是通過欺詐方式取得 ;
(四 )人民法院已對同一糾紛作出判決、裁定,或者已經承認第三國 法 院對同一糾紛作出的判決、裁定 ;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安全 、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外國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
( 一)外國法院依照其法律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者雖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轄權但與案件所涉糾紛無適當聯系;
(二)違反本法對專屬管轄的規定 ;
(三)違反當事人排他性選擇法院管轄的協議。"
第三百零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 效力的判決、裁定,該判決、裁定涉及的糾紛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糾紛屬 于同一糾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承認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 并恢復已經中止的訴訟 ;符合本法規定的承認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 ,發出執行令 ,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已經中止的訴訟,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百零三條 當事人對承認和執行或者不予承認和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
第三百零五條 涉及外國國家的民事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國國 家豁免的法律規 定 ;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 ,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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